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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業者網路編碼申配作業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三、網路編碼核配基準:
    1.第三代行動通信網路編碼格式及可用容量如附件一。
    2.號碼之使用,以一組 CD 碼(10  萬門號)為申請單位,申請表格
      如附件二。每次申請門號容量最多可申請五個單位。
    3.經營者獲配之第三代行動通信網路編碼總門號數量已使用達到下列
      兩款總和以上時,得檢具申請表再次提出申請網路編碼。
  (1)最近一次獲配門號數量之 65% ;
  (2)除最近一次獲配門號數量外,其餘獲配門號數量之 80% 。
    4.區塊號碼之 C  碼字頭分配,由本會就指定區塊依序核配使用。首
      次申請核配前,得標者得以抽籤方式擇一 C  碼字頭區塊號碼保留
      供其申配使用。
    5.0974  或 0984 區塊號碼得於其他 097X 及 098X 區塊號碼用罄後
      ,方核配使用。
    6.得標者未取得系統架設許可前,得申請核配系統測試所需之網路編
      碼,並由本會於 0974444XXX 區塊中依序核配一百門號作為得標者
      系統測試號碼使用;核配之測試號碼,於得標者取得系統架設許可
      並經本會核配網路編碼後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