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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
相關圖表:
1.依據及適用範圍
  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適用頻段如下:
  IMT-2000 之 WCDMA FDD:Band 1(1920 百萬赫(MHz)~1980 MHz;
  2110 MHz~2170 MHz)、Band 3(1710 MHz~1785 MHz;1805 MHz~
  1880 MHz)、Band 7(2500 MHz~2570 MHz;2620 MHz~2690 MHz)、
  Band 8(885 MHz ~915 MHz;930 MHz~960 MHz);WCDMA TDD:(
  1915 MHz~1920 MHz;2010 MHz~2025 MHz)、(2570 MHz~2620 
  MHz)。WCDMA TDD  之 1915 MHz~1920 MHz 及 2010 MHz~2025 MHz 
  頻段,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不適用之。
  內容及參考
  關於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之檢驗項目、合格標準、測試方法及測試
  規定等相關技術規範,為考量本國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與國際標準
  之一致性,本規範未規定時,將遵循並參考 3GPP TS25.101、TS25.102
  、TS34.121、TS34.122、TS34.124 及 3GPP2 C.S0011-A(
  TIA/EIA-98-D)最新版本之相關規定,以期本規範之完整性。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
一、參考 3GPP TS 25.101 及 TS 25.102  之規定,增列適用於第三代行動通信技術
    之行動寬頻業務頻段。
二、按現行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得使用之分時雙工(TDD) 頻段,即 1915 MHz~
    1920 MHz  及 2010 MHz~2025 MHz ,將因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底特許執照屆期須
    終止使用;又我國現行行動寬頻業務開放供 TDD  使用之頻段並未包含上開頻段
    ,使用 WCDMA TDD  技術之第三代行動通信網路,於一百零八年起即不得使用該
    頻段以異質網路方式存續於行動寬頻網路。爰於適用範圍明定 WCDMA TDD  該部
    分頻段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不適用。
民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依據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經標字第○九二○四六○八○六○號公告修正「法定度量衡
單位及其使用之倍數、分數之名稱、定義及代號」,修正度量衡表示方式,任一度量
衡首次出現時,同時標示中文及外文,第二次以後出現時,擇以外文為之。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