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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2.4GHZ射頻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2、 適用範圍
 (1)工作頻率為 2400 至 2483.5 兆赫(MHz) 之射頻電信終端設備。
 (2)採用跳頻(frequency hopping) 或數位調變(digitally modul-
      ated)之射頻電信終端設備。
 (3)具中繼功能之無線用戶專用交換機(Wireless PABX) 不適用本規
      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