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檢驗項目及合格標準
5.1 無線介面之檢驗項目及合格標準:
5.1.1 頻率範圍:2400 至 2483.5 兆赫(MHz)。
5.1.2 峰值輸出功率:採用數位調變及使用 75 個以上(含)跳頻頻道
之跳頻系統(hopping channel) 應不得超過 1 瓦(W) ,其
餘不得超過 125 毫瓦(mw)。
5.1.3 頻寬、頻道數及其他限制條件
5.1.3.1 跳頻系統(Frequencyhoppingsystems):
5.1.3.1.1 跳頻系統之載波頻率頻道間隔應至少 25 千赫(kHz) 或跳
頻頻道之 20dB 頻寬,兩者取較寬者。若使用 75 個以上跳
頻頻道(hopping channel), 每一跳頻頻道之 20dB 頻寬
不得超過 1 兆赫(MHz) 。系統之跳頻頻道應依虛擬亂數
排列,在各頻率之跳頻頻道上跳躍。每一發射機必須均等地
使用每一頻率。系統接收機應具有與發射機跳躍頻道頻寬相
匹配之輸入頻寬,且應隨所發射之信號同步偏移接收頻率。
5.1.3.1.2 若使用至少 15 個無重疊之頻道,在 0.4 秒乘以跳頻頻道
數之週期內,任一頻率佔用之平均時間不得超過 0.4 秒。
跳頻頻道數少於 75 之跳頻系統,可使用智慧型跳頻技術,
以避免干擾其他之無線傳輸。
5.1.3.1.3 跳頻展頻系統無須在每次傳輸中使用所有可用之跳頻頻道;
但由發射機與接收機組成之系統仍須符合本節之所有規定,
發射機應以連續之資料或資訊流傳送。此外,系統所使用之
急速傳輸脈衝(transmission burst)須符合頻率跳頻系統
之定義,且其傳輸須分散於 5.1.3.1.2 節所規定之最少之
使用跳頻使用跳頻頻道數。
5.1.3.1.4 跳頻展頻系統可使用在系統操作頻譜內辨認其他使用者,並
能個別獨立選擇和調整自己之跳頻組,以避免跳至已被佔用
之頻道之智慧型裝置。但頻率跳頻展頻系統不可為增加傳輸
速率而使用多部並聯之發射機,以避免同時佔用個別之跳頻
頻率之其他任何協調方式。
5.1.3.2 數位調變技術(digitalmodulationtechniques) 系統:
5.1.3.2.1 6dB 頻寬至少應有 500 千赫(kHz)。
5.1.3.2.2 採用數位調變技術系統最少應具備 11 個頻道,以供使用者
個別獨立選擇其使用頻道。
5.1.3.2.3 功率密度:在使用頻率範圍之任意 3 千赫(kHz) 頻寬內
,由發射機傳導至天線之峰值發射電功率密度在任意期間內
,皆不得大於 8dBm。
5.1.3.3 採用跳頻與數位調變技術之複合系統(Hybridsystems):
5.1.3.3.1 複合系統之跳頻作業,關閉直接序列或數位調變作業時,其
每一載波頻率在週期(跳頻頻道數乘以 0.4 秒)內,所佔
用之平均時間不得超過 0.4 秒。
5.1.3.3.2 關閉跳頻系統作業時,其數位調變系統之功率密度,應符合
5.1.3.2.3 節功率密度規定。
5.1.4 頻帶邊緣外之傳導發射:使用頻率範圍外之任意 100 千赫(kH
)內,發射器所產生之射頻功率相較於使用頻帶範圍中包含最高
所需功率之 100 千赫 (kHz)內之射頻功率,須衰減 20 分貝
(dB),以射頻傳導(RF conducted)或輻射(radiated)方式
測量。此外,落於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 2.7 節禁用頻段之
輻射(混附)發射,應符合表一之規定。
5.1.5 頻率範圍外之輻射發射:除 5.1.4 節規定外,其他超出頻率外
之發射,應符合表一之規定。
5.2 PSTN 介面之檢驗項目與合格標準如表三。有線介面種類應檢驗項
目,依 PSTN01 「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終端設備技術規範」規定辦理
。
5.3 具 PLMN 介面之電信終端設備,其 PLMN 介面之檢驗項目與合格標
準比照 PLMN01-PLMN08 之規定辦理。
5.4 電磁相容:引用 CNS 13438 C6357「資訊技術設備射頻干擾的限制
值與量測方法」 。
5.5 電氣安全:引用 CNS 14336 C5268「資訊技術設備安全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