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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數位廣播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三、本規範名詞定義如下:
(一)無線數位廣播:指以取樣、量化、壓縮及調變等數位化方式處理後
      發射影音及其他數據等信號供公眾接收者。
(二)發射機輸出電功率:指發射機於發射機連接天線輸出端處之射頻平
      均功率。
(三)核定電功率: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之發射
      機輸出電功率。
(四)頻道:指載波及其邊帶所佔之頻帶,無線數位廣播頻道以阿拉伯數
      字及英文字母表示之。
(五)指配頻率:指由主管機關依法核准無線電臺發射使用之頻率。
      (六、頻率容差:指發射所佔用頻帶之中心頻率與其指定頻率容許
      之最大偏差,或發射之特性頻率與其基準頻率容許之最大偏差。
(七)頻道外輻射功率波罩:指為避免干擾鄰近頻道對發射載波所定之限
      制。
(八)諧波及混附發射:指載波之副波及一切不正常之發射。
(九)可用電場強度:指有各種電波干擾,於特定條件下,可達到特定接
      收品質所需之最小電場強度。
(十)電場強度:指在天線感應場外(至少距天線一個波長距離),以三
      公尺高之標準半波偶極天線所測得之無線電波強度。
(十一)頻道間隔:指相鄰兩頻道間頻率之差值。
(十二)非游離輻射:指頻率小於 3 ×1015 赫茲(Hz)之電磁波,其產
        生之輻射並不會破壞生物組織細胞內各種原子和分子,被定義為
        非游離輻射(NonionizingRadiation,簡稱 NIR)。
(十三)廣播增力機(GapFiller ):指接收無線廣播電臺訊號,以原頻
        率將其增力發射之收發設備。
(十四)發射機備援功能:指發射機故障時,以備份機組、零件或模組方
        式,能於短時間內修復並恢復發射廣播訊號之功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二、配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正式成立,本技術規範內原交通部之主管權責移由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辦理,爰修正規定第三款。
三、修正格式以符合行政規則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