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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數位廣播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七、電臺於報驗時,應提供頻道數量、各頻道之傳輸速率及誤碼檢查方式
    等頻道使用計畫及技術資料。本會於審驗發射機時,為辨別各頻道之
    服務類別,得要求電臺業者提供兩套不變更內容及形式之接收機及相
    關鎖碼內容之解碼設備(審驗後歸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一、配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正式成立,本技術規範內原交通部及電信總局之主管權
    責移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辦理,爰修正相關文字。
二、修正格式以符合行政規則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