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查驗規範
一、一般性查驗:
(一)資料查核:
依據本會核定之營運計畫書查核下列項目:
1.系統架構方塊圖。
2.系統設備器材型錄及功能。
3.訂戶建設數量暨線路使用頻譜規劃表。
(二)障礙申告及處理:
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應提供障礙申告之免費服務電話。對每一通障
礙申告之處理應有紀錄可供查核,並檢附障礙申告受理單及障礙處
理流程或其他可證明者。
(三)接地測試:
1.接地電阻標準值:頭端接地電阻值< 15 歐姆、戶外架空電纜接
地電阻值< 50 歐姆、用戶接取點接地電阻值< 100 歐姆。
2.戶外架空電纜者,須於各頭端機房測試其接地電阻,以靠近機房
端之最近引出線架空纜線為測試點,其接地電阻值應< 50 歐姆
。
3.測試時應以專用接地電阻量測儀器測試之。
4.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利用其固有通信網路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
者,免除本項查驗。惟遇有疑慮需要測試時,得依固定通信綜合
網路業務相關規定進行檢測。
二、頭端機房查驗:
(一)連線狀態測試:
1.連線狀態顯示。
2.訂戶端異常狀態及其告警。
3.相關傳輸設備具有障礙偵測功能。
(二)系統施工及維護日誌:
系統施工及維護日誌須經工程主管簽核,其格式由各綜合網路業務
經營者自行訂定,保存期間為一年。
(三)備用電源:
機房應備有緊急供電設備或不斷電設備。
三、訂戶端傳輸電路查驗:
訂戶端傳輸電路傳輸標準:
(一)下行頻道測試:
流量須大於 3 Mbps ,測試時間持續 5 分鐘。
(二)上行頻道測試:
在每一訂戶分接器測試點測試時,訂戶端及機房須自備數據機,並
將 PC 接上數據機之乙太埠(Ethernet Port) ,進行訂戶終端 p
ing 至機房測試,測試標準如下:
1.數據機參數設定:
Channel Data Rate :64 Kbps 至 512 Kbps 由申請者擇一速率
設定。
2.ping 長度:至少 256 byte。
3.ping 次數:至少 1000 次。
4.ping timeout 次數≦ 10 次。
5.每次 ping 回應時間需≦ 100 ms,否則視同 timeou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