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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
第 15 條
指定選接開始實施前,用戶以指定選接撥碼方式撥接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
者,其連接之長途或國際網路,由選接服務提供者指定之。
前項由選接服務提供者指定之網路,以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網路為限。
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以書面明確告知其既有用戶,依第一項規定所指定之長
途或國際網路及其資費計算方式。
選接服務提供者應於受理用戶申請其電信服務時,以書面明確告知該用戶
依第一項規定所指定之長途或國際網路及其資費計算方式。
選接服務提供者變更指定之網路或資費計算方式者,應於變更生效之日前
四十五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明確告知其既有用戶其變更內容。
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書面告知,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以確實有效之方式送達其
用戶;其經用戶於發送書面告知後六個月內申訴未獲書面通知者,推定為
未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