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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
第 20 條
選接服務提供者受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之委託受理用戶申請長途或
國際網路通信服務者,除有正當理由,應依委託契約之約定辦理前三條所
定應辦事項。但其約定之服務條件,不得低於前三條之規定。
前項委託契約之約定,由選接服務提供者逕行接受用戶者,不受第十七條
第三項及前條規定之作業流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