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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
第 5 條
選接服務提供者有正當理由未能完成與提供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之經 營者間之網路互連者,於完成網路互連前,得暫不提供對該網路之平等接 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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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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