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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不定期檢查實施要點(92.07.23 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
相關圖表:
六、船舶無線電臺執照屆期換發或配合相關機關之檢查,檢查人員應出示
    身分證明文件。
    非屬前項之船舶無線電臺不定期檢查,檢查人員應出示檢查函及身分
    證明文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2 年 07 月 23 日
明定檢查人員應出示檢查證之製作管制依本局實施行政檢查作業要點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