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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不定期檢查實施要點(92.07.23 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
相關圖表:
八、經檢查不合格者,除當面口頭告知外,應發函通知限期改正並擇期複
    檢;經複檢仍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者,得依電信法有關規定處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2 年 07 月 23 日
明定船舶無線電臺不定期檢查完竣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