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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11 條
經營者於主管機關核配用戶號碼後,應訂定除物聯網號碼外之黃金門號選
號原則,並於實施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前項選號原則應包含附表基本選號原則;經營者列入選號原則之用戶號碼
,應以拍賣或付費選號方式提供用戶租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物聯網號碼係用於物聯網設備,非用於個人通訊,爰第一項排除物聯網號碼,並
    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配合第一項酌作修正,另將附表之門號規則酌修文字為基本選號原則。
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黃金門號選號規則訂定、修正及黃金門號釋出方式等規定事項,涉電信號碼
    管理範疇,爰將現行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第四條及其附表規定改列本條
    ,並酌作修正,以符法制。
三、第一項係現行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二項移列,復為符合特殊電
    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之立法目的,爰於第一項規定黃金門號選號規則訂定時點
    限制。
四、第二項係現行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
五、查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係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發布,現行收費標準第四
    條第三項已逾時效,爰予刪除,不再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