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
-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項,明定涉及社會公益用途之特殊服務號碼之管理方式。考量現行特殊
服務號碼 19XY 資源有限,爰明定由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直屬機關依
權責審酌核准後,主管機關予以核配。
三、第二項及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修正第三項,明定政府機關(構)、公益社團、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公用事業
向本會申請核配特殊服務電信號碼時應檢具之文件,以資明確。
- 民國 99 年 05 月 18 日
-
一、條次變更。
二、經考量具營利性質之公用事業雖亦提供涉及社會公益之服務,惟並非政府機關及
公益社團或財團法人之屬,爰增列公用事業為核配對象,並將公眾諮詢服務修正
為公共事務諮詢服務,以資明確並敷實際,修正第一項規定。
三、為明確本辦法所稱公用事業,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四、主管機關修正為本會,理由同第二條。
五、餘作項次及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