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其申請: 一、申請之電信號碼服務類別非屬其特許或許可之業務範圍。 二、申請核配電信號碼之經營者已申請暫停營業中,或現已為暫停或終止 營業。 三、有違法使用電信號碼之情形,未改正。 四、未繳清電信號碼使用費或依本辦法應繳之罰鍰。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無前項所定情形,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 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其申請。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所列係屬不予受理申請之情形,並無補正之可能,爰 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另序文已有「者」字,刪除各款最後之「者」字,以 符法制用字。 三、衡酌實務上有通知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之情形,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明定主管機關就此情形得不予受理。
條次變更,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