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
配合數位發展部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法規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本辦法管轄 機關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變更為數位發展部,爰修正主管機關,以利電信號 碼核配管理等相關業務之推動。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本辦法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