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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他機關(構)辦理本辦法所定電信號碼資源之核配、調整
、收回及其相關管理作業。
受委託管理者負責管理作業項目應包括:
一、電信號碼資源核配、調整及收回。
二、監管電信號碼資源充裕度。
三、預測電信號碼資源需求量。
四、製作電信號碼資源相關核配現況表或統計表。
五、協調各經營者(含籌設者)間之電信號碼申請作業。
六、建議提升核配電信號碼資源效率之方案及其實施機制。
七、維護電信號碼資源網站,除將電信號碼資源之分配情形、統計資料等
    公告外,並應每週更新該公布資料至少一次。
八、研究國內外有關電信號碼資源管理及應用之相關議題與發展。
九、其他主管機關委辦事項。
受委託管理者應每年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業務報告;必要時,主管機關得
要求受委託者提供業務相關情形說明及建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款及第三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三、考量電信網路編碼計畫之調整為政府機關之權責,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五款
    規定。其後款次配合依序調整。
四、為利監理,第三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99 年 05 月 18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主管機關修正為本會,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