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委託他機關(構)辦理本辦法所定電信號碼資源之核配、調整 、收回及其相關管理作業。 受委託管理者負責管理作業項目應包括: 一、電信號碼資源核配、調整及收回。 二、監管電信號碼資源充裕度。 三、預測電信號碼資源需求量。 四、製作電信號碼資源相關核配現況表或統計表。 五、協調各經營者(含籌設者)間之電信號碼申請作業。 六、建議提升核配電信號碼資源效率之方案及其實施機制。 七、維護電信號碼資源網站,除將電信號碼資源之分配情形、統計資料等 公告外,並應每週更新該公布資料至少一次。 八、研究國內外有關電信號碼資源管理及應用之相關議題與發展。 九、其他主管機關委辦事項。 受委託管理者應每年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業務報告;必要時,主管機關得 要求受委託者提供業務相關情形說明及建議。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款及第三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三、考量電信網路編碼計畫之調整為政府機關之權責,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五款 規定。其後款次配合依序調整。 四、為利監理,第三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主管機關修正為本會,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