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2 年 08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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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一款、第二款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其餘款次之主管機關皆為數位
發展部,爰修正第一款及第二款部分文字,以資明確。
- 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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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增訂前條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使電信號碼之定義更為明確,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鑒於電信號碼管理範疇不以「電信網路編碼計畫」之電信號碼為限,而係以維持
公眾電信網路運作為行政目的所需之電信號碼資源為管理範疇,第四款電信網路
編碼計畫之用詞定義,爰予刪除。
五、修正條文於第四款至第六款新增各類電信號碼定義及其包括之號碼,以資明確:
(一)識別碼:包括
1.國際或長途直撥電話網路識別碼(如冠碼 002、02、03、04…等)
2.撥號選接網路識別碼(冠碼為 18XY、18XYZ)
3.特殊服務號碼(冠碼為 11、16 之緊急電話服務或公眾電話服務及冠碼為 1
9 之急難救助、公共事務諮詢、公眾救助及慈善服務)。
(二)用戶號碼:包括市話號碼、行動通信號碼、智慧虛擬碼、物聯網號碼。
(三)編碼:包括
1.信號點碼(SS7 國際信號點碼 ISPC、SS7 國內信號點碼 NSPC)
2.號碼可攜網路識別碼(NPID)
3.行動網路碼(MNC) 及其他系統內碼。
六、現行條文第五款移列為第七款。
七、增訂第八款受委託管理者之定義。
- 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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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符合本法授權,將現行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第四條有關黃金門號選號
規則訂定、修正及黃金門號釋出方式等規定事項,改列本辦法,黃金門號定義併
同移列本條第五款。
二、餘未修正。
- 民國 99 年 0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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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自本會成立之日起,通訊傳播相關法
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涉及本會職
掌,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為
本會。其他法規涉及本會職掌者,亦同。」
二、本會已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成立,爰配合修正主管機關為本會。
三、因應政府組織再造,為保留法規之彈性及穩定性,刪除第四款涉主管機關之文字
。
四、餘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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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增訂第三條之一對於第二類電信事業取得電信號碼之規定,修正第一款經
營者之定義。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