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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6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向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申請核配用戶號碼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電信號碼申請表。
二、特許執照影本。
三、電信號碼使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
    量建設資料)
四、用戶數量資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向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申請核配識別碼或信號
點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電信號碼申請表。
二、特許執照影本。
三、電信號碼使用計畫(含介接點位置及其信號方式、網路架構接續圖及
    系統容量建設資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
一、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二項修正移列為本條。 
二、衡酌電信號碼包括用戶號碼、網路識別碼及編碼等,其申請核配之文件有所不同
    ,爰將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二項修正移列為本條,並依申請核配之電信號碼分類所
    應檢具之文件分列於第一項及第二項。
民國 99 年 05 月 18 日
一、主管機關修正為本會,理由同第二條。
二、因應政府組織再造,為保留法規之彈性及穩定性,刪除第一項及第二項涉主管機
    關之文字。
三、配合現行條文第三條之一條次變更為第四條,修正第二項。
民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一、為配合增訂第三條之一對於第二類電信事業取得電信號碼之規定,修正第二項得
    向電信總局申請核配電信號碼之經營者類別,以資明確。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