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
-
一、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二項修正移列為本條。
二、衡酌電信號碼包括用戶號碼、網路識別碼及編碼等,其申請核配之文件有所不同
,爰將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二項修正移列為本條,並依申請核配之電信號碼分類所
應檢具之文件分列於第一項及第二項。
- 民國 99 年 05 月 18 日
-
一、主管機關修正為本會,理由同第二條。
二、因應政府組織再造,為保留法規之彈性及穩定性,刪除第一項及第二項涉主管機
關之文字。
三、配合現行條文第三條之一條次變更為第四條,修正第二項。
- 民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
一、為配合增訂第三條之一對於第二類電信事業取得電信號碼之規定,修正第二項得
向電信總局申請核配電信號碼之經營者類別,以資明確。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