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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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電信號碼包括用戶號碼、識別碼及編碼,為明確規定第二類電信事業依其提供之
服務別申請取得各種電信號碼之程序及文件,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
,並增訂第四款。另第一項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第二類電信事業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籌設者得申
請核配測試用電信號碼。
- 民國 99 年 0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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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款及第三款主管機關修正為本會,理由同第二條。
- 民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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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電信網路編碼計畫之內容,主要是以第一類電信事業為適用對象,隨著網際
網路與電信網路逐漸匯流之際,第二類電信事業取得電信號碼之需求也愈形重要
,為明確訂定第二類電信事業可申請之電信號碼類別及申請過程,現行條文第三
條已無法符合此要求,爰增訂本條文。
三、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申請經營 E.164 用戶號碼
網路電話服務時,其用戶號碼可向經營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業務之第一類
電信事業取得,或逕向電信總局申請,但不宜同時採取該二途徑取得用戶號碼,
電信總局日後將視實務運作情形,必要時調整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