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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7 條
第二類電信事業依下列規定取得電信號碼︰
一、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經營者之撥號選接服務網路之識別碼或信號點碼,
    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二、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之行動網路碼或用戶號碼,應向合作之行動
    網路業務經營者申租。
三、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其用戶號碼應向經營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申租。但實收資本額已達新
    臺幣五億元以上者,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
四、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之信號點碼,準用前條第二項規
    定。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籌設者為測試網路所需,於取得 E.164  用
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許可函後,得向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申請核配測
試用電信號碼;其使用期限至許可函期限屆滿止。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電信號碼包括用戶號碼、識別碼及編碼,為明確規定第二類電信事業依其提供之
    服務別申請取得各種電信號碼之程序及文件,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
    ,並增訂第四款。另第一項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第二類電信事業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籌設者得申
    請核配測試用電信號碼。
民國 99 年 05 月 18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款及第三款主管機關修正為本會,理由同第二條。
民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電信網路編碼計畫之內容,主要是以第一類電信事業為適用對象,隨著網際
    網路與電信網路逐漸匯流之際,第二類電信事業取得電信號碼之需求也愈形重要
    ,為明確訂定第二類電信事業可申請之電信號碼類別及申請過程,現行條文第三
    條已無法符合此要求,爰增訂本條文。
三、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申請經營 E.164  用戶號碼
    網路電話服務時,其用戶號碼可向經營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業務之第一類
    電信事業取得,或逕向電信總局申請,但不宜同時採取該二途徑取得用戶號碼,
    電信總局日後將視實務運作情形,必要時調整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