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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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條文第四項後段電信號碼核配基準相關規定修正移列為本條。
二、明定電信號碼審查與核配基準。
三、另為因應公眾電信網路引入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s;IoT) 發展,配合交
通部一百零五年十月七日修正發布「電信網路編碼計畫」新增第一類電信事業物
聯網號碼規劃,爰於本條附件第六點新增第一類電信事業物聯網號碼審查與核配
基準規範。
- 民國 99 年 0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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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機關修正為本會,理由同第二條。
二、因應政府組織再造,為保留法規之彈性及穩定性,刪除第一項及第二項涉主管機
關之文字。
三、配合現行條文第三條之一條次變更為第四條,修正第二項。
- 民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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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增訂第三條之一對於第二類電信事業取得電信號碼之規定,修正第二項得
向電信總局申請核配電信號碼之經營者類別,以資明確。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