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驗機構受理審查及審驗案件時,應依本會所定收費標準收取審查費及審 驗費;本會另按委託契約議定標準核支審驗機構委託費用。 前項審查費及審驗費,審驗機構應於收訖日之次日依本會所定方式解繳國 庫。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