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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92.09.29 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10 條
審驗機構受理審查及審驗案件時,應依本會所定收費標準收取審查費及審
驗費;本會另按委託契約議定標準核支審驗機構委託費用。
前項審查費及審驗費,審驗機構應於收訖日之次日依本會所定方式解繳國
庫。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01 日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