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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92.09.29 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12 條
審驗機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會得終止委託契約。其未完成之審查
及審驗案件,應交由本會另行指定之審驗機構辦理:
一、審查及審驗作業有虛偽不實,且情節重大者。
二、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者。
三、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經本會責令暫停辦理審查及審驗業務
    ,且未於三個月內補實者。
四、違反第七條規定,經本會警告並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五、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本會警告並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
六、違反第十條規定,經本會警告並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七、違反第十條規定情節重大者。
八、其他依委託契約約定得終止之情形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01 日
配合第三條及第八條修正,爰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