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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92.09.29 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14 條
審驗機構違反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於委託契約屆滿之日起二年
內,不得重新申請擔任審驗機構。
審驗機構經依第十二條規定終止委託者,於終止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
請擔任審驗機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01 日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