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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92.09.29 訂定)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附件一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委託申請表.PDF
附件二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評鑑作業項目、標準及方式.PDF
附件三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委託作業流程.PDF
第 14 條
審驗機構違反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於委託契約屆滿之日起二年 內,不得重新申請擔任審驗機構。 審驗機構經依第十二條規定終止委託者,於終止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 請擔任審驗機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01 日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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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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