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擔任審驗機構: 一、建築物電信設備審驗機構委託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格之人員及其配置資料。 四、審查及審驗部門組織架構及其功能說明。 五、測試設備清單及其校正證明文件。 六、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之作業程序。 七、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受理窗口清單及其設置規劃。 八、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資料。 前項第七款之受理窗口,應包括各直轄市、縣(市)之受理窗口。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檢具之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由本會通知限期補正,逾 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一、配合前條修正,第一項爰酌作修正。 二、申請人依規定檢具之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完備者,應駁回其申請,爰第三項酌作修正。 三、第四項新增,明定申請文件不齊全之補正期限。 四、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