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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92.09.29 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8 條
審驗機構辦理個別申請案件之審驗人員,不得為該審驗人員或該審驗人員
所隸屬執業機構/審驗機構所設計、簽證、監造、施工或檢測案件辦理審
查或審驗。
審驗人員如有增減或其他異動情形,審驗機構應檢附異動人員基本資料,
按月報請本會備查。
審驗人員出缺未補實致不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最低員額規定時,本
會得令該審驗機構暫停辦理審查及審驗業務;審驗機構得於審驗人員補實
後,檢附審驗人員基本資料,報請本會准予恢復辦理審查及審驗業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01 日
一、配合第三條第一項修正,爰第一項及第四項酌作修正。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