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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92.09.29 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9 條
本會與審驗機構簽定之委託契約,期間為五年,委託契約關係消滅時,審
驗機構應將受理審查及審驗案件相關案卷資料,於委託終止日起一個月內
移交本會。
前項契約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第三項暫停者,審驗機構不得再受理新申請
審查及審驗業務。但已受理申請審查及審驗之案件,應繼續辦理至完成審
查或審驗為止。
委託契約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審驗機構得申請辦理續約,本
會得視需要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辦理審查及評鑑。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01 日
一、明定契約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第四項暫停者,審驗機構已受理申請審查、審驗之
    案件,應處理之原則,爰第二項酌作修正。
二、為使本辦法與現行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
    管理辦法,對於委託契約屆滿擬申請辦理續約之期間有一致性之規定,爰第三項
    酌作修正。
三、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