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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相關圖表:
十、取得供販賣用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證明者或依第九點規定使用其認
    證合格標籤者,應依認證合格標籤式樣自行印製標籤黏貼或印鑄於器
    材本體明顯處,始得販賣或公開陳列。
    未依前項規定黏貼認證合格標籤,本會得通知原申請者敘明理由,並
    令其限期改正及暫停販賣或停止公開陳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