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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相關圖表:
十二、型式認證合格之業餘無線電機,如變更其廠牌型號、設計、射頻性
      能時,應重新申請認證。但僅外觀顏色變更,型號、射頻性能不變
      時,經報請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