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本會得隨時抽驗公開陳列或市售經型式認證合格之業餘無線電機。 取得型式認證證明者於申請時所檢附之資料有違法情事或虛偽不實 者,本會得撤銷其型式認證證明。 取得型式認證證明者,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會得廢止其型式 認證證明: (一)變更、經型式認證之業餘無線電機廠牌、型號、設計或射頻性能 ,未重新申請型式認證。 (二)經抽驗與原樣品不符或不符和第七條規定者。 (三)因代理權或專利權爭議,或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致不得販賣型式認 證合格之業餘無線電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