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經撤銷或廢止型式認證證明者,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三個月內,就同 廠牌同型號之器材不得重新申請型式認證,本會並得依撤銷或廢止 事由將原申請者或持有人、撤銷或廢止事由公告之。 前項經撤銷或廢止型式認證證明者應回收已販賣之業餘無線電機。 若他人權益因而受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