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前點所稱測試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送審樣品名稱、廠牌及型號。 (二)送審樣品 4×6 吋以上清晰可辨識之彩色照片(含產品正面、背面 、兩側及射頻單體正、背面)。 (三)測試接續圖及說明。 (四)測試儀器名稱、廠牌及型號。 (五)測試儀器校正有效日期。 (六)適用標準及測試項目(如附表三)。 (七)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 (八)測試受理及完成日期。 (九)量測環境溫度、溼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