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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相關圖表:
八、申請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者,應檢附之文件或樣品誤漏或不全,本
    會應通知申請者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駁
    回其申請。
    申請案經認證不合格者,本會得敘明不合格事項函告申請者於二個月
    內改善並申請複審。申請複審逾期或複審結果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
    經認證合格,由本會核發型式認證證明(如附表四至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