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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相關圖表:
九、型式認證證明及認證合格標籤使用權專屬取得型式認證證明者所有。
    取得型式認證證明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本會備查,始得同意他人於
    同廠牌同型號業餘無線電機使用其認證合格標籤。
(一)型式認證證明文件影本。
(二)被同意人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