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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地球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十一、申請審驗程序:
  (一)地球電臺架設完成後,須經衛星機構認可符合其傳輸規格,並取
        得衛星機構之進接(Access)認證文件後,始得向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申請審驗。
  (二)申請審驗時須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
        請技術審驗:
       1.地球電臺審驗自評報告書(如附表一)及相關測試報告。
       2.衛星機構核發之衛星進接認證文件及相關認證測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