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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地球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十二、一般性審驗項目:
  (一)地球電臺天線地址須與架設許可證所載相符。
  (二)架設於建築物屋頂之地球電臺,其天線高度、基座面積須符合建
        築相關法規之規定,且天線之廠牌型號、序號亦須與架設許可證
        (或電臺執照)所載相符。
  (三)高功率放大器之廠牌型號、序號及數量須與架設許可證(或電臺
        執照)所載相符。
  (四)電臺之設置,不得違反「飛航安全標準暨航空站、飛行場、助航
        設備四周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之規定;其天線高度超過地面 6
        0 公尺者須依規定設置航空標誌及色標。
  (五)地球電臺之天線結構,應設置電波發射標示燈具或明顯標示,並
        應與高壓電力線保持安全距離,避免危及公共安全;其電波放射
        有害人畜之範圍,應設置明顯警告標示,禁止人畜進入。
  (六)地球電臺設備之施工及維護事項,應由工程主管負責及監督,並
        於工程日誌上認可簽署。工程日誌應載明下列事項:
        1.輪值人員及時間。
        2.發射載波頻率及 EIRP 值。
        3.機器故障、保養及維護紀錄。
        4.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七)地球電臺發射天線應有適當設計或設定之裝置,避免過度偏離正
        常發射仰角發射,以確保公眾安全及避免干擾其他通信。
  (八)固定型地球電臺之運作,符合下列四種情形時,始得採遠端控制
        :
        1.已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他人任意進入或使用固定地球電臺。
        2.負責運作之工程人員可隨時迅速到達固定地球電臺現場做必要
          之處置。
        3.遠端控制站應可監測及控制固定地球電臺之運作。
        4.固定地球電臺經檢測或通知有干擾合法通信時,遠端控制站可
          立刻停止固定地球電臺之發射作業。
  (九)固定型地球電臺應裝設不斷電電源系統,以維持廣播電視節目信
        號之暢通及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