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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地球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十三、技術性審驗規定如下:
  (一)一般規定:
        1.地球電臺測試前,業者應先將設備暖機,置於正常工作情況下
          ,若因暖機不足致影響測試結果者,業者不得提出異議。
        2.饋線路徑損失值之測試,得由業者提供原廠測試數值之報告,
          或以原廠設備規格書之數值計算之,惟必要時本局得要求業者
          做現場實測。
  (二)審驗項目及其規定:
        1.天線旁波瓣圖審驗(AntennaSidelobePatternInspection):
          申請人須採用型式認證(TypeApproved)之天線,審驗時業者
          須出示符合本技術規範之原廠天線旁波瓣場型圖測試報告或現
          場實測(On-SiteTest) 測試報告。
        2.發射頻率之審驗:以頻率計數器(FrequencyCounter)或其他
          測試儀器測量其頻率,驗證地球電臺發射之載波是否為其核定
          頻率,並檢查其發射載波之頻率容許度(+/-10PPM  以內)是
          否符合規定。
        3.發射功率之審驗:以功率錶(PowerMeter)、頻譜分析儀或地
          球電臺之功率自動量測系統,測量地球電臺發射載波之 EIRP 
          是否依衛星機構所核定之值發射。
        4.混附波發射(SpuriousEmissions) 之審驗:混附波之發射功
          率須符合下列任一規定:
       (1)發射功率超過 10 W 時,其混附波應低於 100  毫瓦(Mil-
            liwatts , mW),且相對於期望載波(Desired Carrier)
            之功率值應低 50dB 以上,發射功率不超過 10W  時,其混
            附波應低於 100  微瓦(Microwatts, μW)。
       (2)混附波在晴天時不得高於  4 dBW/4KHz,在雨天時不得高於
            10 dBW/4KHz。
        5.接地電阻之審驗:為確保節目信號品質及公共安全,設備系統
          接地電阻值應低於 50 歐姆以下,避雷接地系統電阻值應低於
          10  歐姆以下。
        6.頻道鎖碼之審驗:為確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指定鎖碼頻道
          之鎖碼方式具高度安全性,無法由他人輕易解碼,必要時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得逕赴現場審驗其特定頻道之鎖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