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各項測試完全符合規定者,始判定合格。 測試項目如有待澄清者,申請人須提出資料證明其原因非可歸責於 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得對該待澄清項目再行測試,否則判定不 合格。 經判定不合格者,須於一個月內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複驗時 以不合格之項目再作確認,複驗不合格,須重新報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