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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地球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十四、各項測試完全符合規定者,始判定合格。
      測試項目如有待澄清者,申請人須提出資料證明其原因非可歸責於
      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得對該待澄清項目再行測試,否則判定不
      合格。
      經判定不合格者,須於一個月內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複驗時
      以不合格之項目再作確認,複驗不合格,須重新報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