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經核定獲普及服務淨成本補助之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會通知後二週 內,檢具領款收據送本會請領普及服務淨成本補助款,逾期視為放 棄補助。 前項普及服務淨成本之查核,本會得會同各該直轄市、縣(市)政 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