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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執行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十一、經核定獲普及服務淨成本補助之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會通知後二週
      內,檢具領款收據送本會請領普及服務淨成本補助款,逾期視為放
      棄補助。
      前項普及服務淨成本之查核,本會得會同各該直轄市、縣(市)政
      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