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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執行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十三、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停止撥付補助款並追回全部或
      部分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未完成補助計畫者。
  (二)設置或使用情形與申請文件所載內容不符,而影響原補助目的。
  (三)普及服務淨成本因新事證發現有未達補助條件或有不合理補助情
        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