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停止撥付補助款並追回全部或 部分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未完成補助計畫者。 (二)設置或使用情形與申請文件所載內容不符,而影響原補助目的。 (三)普及服務淨成本因新事證發現有未達補助條件或有不合理補助情 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