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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執行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五、本基金補助項目如下:
(一)普及服務區域建置費。
(二)數位服務示範區建置費。
(三)普及服務淨成本。
(四)其他促進普及發展之費用。
    普及服務區域建置費,以補助系統相關設備為限,補助金額不得逾該
    受補助計畫總工程款之百分之四十九,並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上限。
    數位服務示範區之建置費補助,以提供此服務之相關物料設備為限,
    補助金額不得逾該受補助計畫總工程款之百分之四十九,並以新臺幣
    六百萬元為上限。
    普及服務淨成本補助,以系統經營者於普及服務區域前一會計年度提
    供普及服務淨成本為限,並以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