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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執行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六、系統經營者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建置費補助:
(一)系統經營者擬於經營區內之普及服務區域提供普及服務建置系統營
      運,且該區域其他系統經營者未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
(二)系統經營者於經營區內成立數位服務示範區,提供關懷弱勢、公益
      性之互動服務,如遠距關懷及教學等。
    依前項第一款申請補助者,應檢具相關資料並敘明理由,依本要點規
    定向本會申請普及服務建置費補助,其補助計畫之總工程款及補助金
    額,由本會核定之;依前項第二款申請補助者,應檢具相關計畫資料
    ,向本會申請數位服務示範區建置費補助,其補助金額,由本會核定
    之。
    同一地區建置費補助以一次為限。但因重大技術變動或其他不可抗力
    造成重大毀損,需更換幹線及設備且未申請天然災害補助者,不在此
    限。
    其他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申請案,本會應指定補助款使用範圍
    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