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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執行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七、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會公告期限內,檢附申請書、建置補助計畫書及其
    他本會指定之文件,向本會提出補助申請並副知當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申請數位服務示範區者,若有配合機構應先取得其意見函。
    逾期申請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前項文件不全得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其申請不予受理。
    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及其負責人姓名,且均應簽章。
(二)申請建置補助計畫名稱。
(三)申請原因。
    建置補助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目標。
(三)計畫服務區域(面積、村里、部落、鄰)及人口數。
(四)預定施工時程。
(五)施工線路圖:包含幹線光纖網路、副頭端衛星訊號接收網路或微波
      系統及用戶端同軸電纜網路。
(六)施工方式及設備規格功能說明。
(七)總工程款及各項成本估價分析。
(八)效益評估。
(九)如以衛星或微波訊號接收網路建置,須說明其必要性,並與光纖網
      路建置作比較分析。
(十)申請成立數位服務示範區者,另須載明示範區有線電視戶數、計畫
      完成後可服務之戶數、公益性服務之推廣執行作法、可提供免費數
      位頻道之名稱數量等收視誘因設計、與相關機構之合作辦理情形及
      向其他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之經費內容。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4 月 24 日
一、明定系統經營者逕向本會提出補助申請計畫並副知當地縣(市)政府,爰第一項
    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審核系統經營者所提補助計畫書於提供服務區域之人口數,爰於第四項第五款
    施工線路圖增列應包含幹線光纖網路或微波系統及用戶端同軸電纜網路,以作為
    准駁之依據。
三、增列第四項第六款,明定申請補助維護計畫者,應檢附有線廣播電視網路設備劣
    化致影響服務品質之相關佐證資料,俾供本會審核認定之參據。
四、原第四項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移列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