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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執行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
相關圖表:
八、系統經營者於經營區內之公用或地方頻道播送推廣地方文化之自製節
    目,得申請節目製播費補助。
    前項申請,應於本會公告期限內,檢附推廣地方文化節目製播費補助
    計畫書及其他本會指定之文件,向本會提出補助申請並副知當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
    前項文件不全得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其申請本會不予受理。
    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及其負責人姓名,且均應簽章。
(二)申請建置補助計畫名稱。
(三)計畫內容摘要。
    推廣地方文化節目製播費補助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節目名稱。
(三)計畫播送經營區(面積、村里、部落、鄰)及人口數。
(四)節目主題說明及特色。
(五)節目總集數及每集分鐘數。
(六)計畫執行進度與時程規劃,包含籌備、拍攝、剪輯、後製、完成及
      於電視頻道公開播送各階段起迄時間之預估時程。
(七)節目製作所使用之媒材。
(八)經費預算,包含應載明預計總製播款、每集製作、行銷及專案人事
      費、超高畫質影音製作設備器材費等明細。
(九)節目播送計畫,包含行銷方式及播送平臺規劃。
(十)工作團隊說明,應檢附相關經歷及實績。
(十一)節目預期效益。
(十二)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或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
        應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並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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