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經核定獲建置補助案之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會通知後二週內簽訂補助 行政契約,逾期視同放棄。 受補助之系統經營者應依前項行政契約及本會核定之補助計畫確實執 行,並於完工後,檢具完工報告向本會申請查核。查核不合格者,應 依前項行政契約之約定辦理。 前項查核,本會得會同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經核定之補助計畫有變更者,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會核定完工日期之三 十日前附具正當理由向本會申請變更。其屬期限之展延者,展期不得 逾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一、本條次變更。 二、本點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