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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相關圖表:
第 15 條
驗證機構受理審驗案件時,應依本會所定收費標準開立繳款憑條,並交付
申請審驗者。
本會依委託審驗契約議定標準核支驗證機構委託費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有關審驗費用收取之作業程序,係由驗證機構開立繳款憑條後,交由申請審驗者辦理
,驗證機構尚無法代為收取,爰酌修部分文字,並分拆驗證機構及本會應辦理事項為
一、二項,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