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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相關圖表:
第 2 條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以下簡稱驗證機構)係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委託辦理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工作之機構。
前項委託辦理審驗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由本
會公告之。
驗證機構與本會簽訂電信終端設備委託審驗契約(以下簡稱委託審驗契約
),及取得本會核發之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
書),始得辦理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
前項認證證書記載事項如下:
一、證書號碼。
二、驗證機構名稱。
三、驗證機構地址。
四、檢驗機構名稱。
五、檢驗機構地址。
六、有效期間。
七、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本會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告「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實施之項目」
    ,擴大將型式認證、符合性聲明之審驗工作委外辦理,爰於第二項增訂委託辦理
    審驗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類別。
三、現行條文第六條修正移列為第三項。
四、現行認證證書記載事項,由附件修正為條列式,增訂為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