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相關圖表:
第 3 條
申請擔任驗證機構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本國法人、機構。
二、未從事輸入、設計、製造或販賣前條所公告電信終端設備之驗證項目
    之相關業務。
三、本會認證或經本會認可之本國實驗室認證組織認證之實驗室(以下簡
    稱檢驗機構)。
四、須設置一名以上之專業且專職之驗證人員。
前項第四款之驗證人員資格應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
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之電信工程、電子工程、電機工程或其他
相關科系畢業或於相關檢驗機構任職相關檢驗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具備
電信專業技術知識與能力,並應瞭解相關政府法令與技術規範,且不得兼
任檢驗機構之檢驗工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