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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相關圖表:
第 4 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
一、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申請書。
二、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三、檢驗機構認證證書影本。
四、驗證人員資格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組織架構圖與功能說明表。
六、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品質手冊。
七、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品質文件一覽表。
八、電信終端設備(依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之審驗作業程序
    。
九、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應於本會通知之限期內補正,屆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一、考量第二條增訂委託辦理審驗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類別,第一項配合酌作文字修
    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