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經本會審查合格者,由本會依下列各款進行實地評鑑: 一、產品驗證制度符合 CNS 17065 或 ISO/IEC 17065 標準。 二、本會公告之電信終端設備相關技術規範或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規定。 三、其他經本會指定之事項。 經本會評鑑合格後,與本會簽訂委託審驗契約,及取得認證證書。 經評鑑不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本會應列舉不符合事項通知其限期改善 ,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屆期未完成者,駁 回其申請。 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一、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修正為第一項。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將國 家標準之名稱修正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及國際標準組織制定之 ISO/IEC Guide 65 產品驗證機構認證規範提供認證服務業修正為 CNS 17065 或 ISO/IEC 17065 ,爰修正第一款及第二款。 二、參照現行條文第六條,增訂第二項。 三、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項次移列為第三項及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