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相關圖表:
第 5 條
申請人經本會審查合格者,由本會依下列各款進行實地評鑑:
一、產品驗證制度符合 CNS 17065 或 ISO/IEC 17065  標準。
二、本會公告之電信終端設備相關技術規範或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規定。
三、其他經本會指定之事項。
經本會評鑑合格後,與本會簽訂委託審驗契約,及取得認證證書。
經評鑑不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本會應列舉不符合事項通知其限期改善
,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屆期未完成者,駁
回其申請。
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一、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修正為第一項。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將國
    家標準之名稱修正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及國際標準組織制定之 ISO/IEC Guide
    65  產品驗證機構認證規範提供認證服務業修正為 CNS 17065  或 ISO/IEC 
    17065 ,爰修正第一款及第二款。
二、參照現行條文第六條,增訂第二項。
三、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項次移列為第三項及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