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機構應依審驗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審驗作業、審定證明之核發、補發、 換發、撤銷或廢止等事項,並於審驗案件完成之日起七個工作天內,將審 驗案件資料傳送至本會指定位置。但外觀照片須保密者,得於國內、外公 開陳列、販賣前再傳送。 前項保密期間最長一年,必要時得申請展延。
一、條次變更。 二、增訂驗證機構自審驗資料完成之日起七個工作天內,應將案件資料傳送至本會指 定之位置並酌作文字修正為第一項。 三、增列保密期間規定為第二項。 四、現行條文第二項有關抽驗事項,修正移列第十條。